近日,嘉鱼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闻某将贷款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并使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12月5日,徐某经朋友介绍,由在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闻某帮其办理贷款业务。二人见面后,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号等信息提供给闻某,闻某使用徐某的手机在某银行APP网上办理了1.9万元的贷款业务,并将徐某的银行卡绑定了某代扣平台账户。操作完成后,闻某谎称徐某贷款资格不够,贷款未办理成功。次日,该笔贷款成功转入代扣平台的银行账户,代扣平台扣除手续费后,分两次向闻某账户转账共计18620元。闻某收款后,将贷款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闻某于2020年8月3日被抓获归案,并已退赃款1.9万元返还给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为他人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闻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找他人帮忙办理贷款,千万要提高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信息和密码,及时核对贷款信息并查询贷款进度,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经济损失。中介或代办人员要坚守道德底线,强化职业操守,切勿以恶小而为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