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热点 | 事关疫情防控!市纪委监委对这些情形严肃追责问责!)
近日
潜江市纪委监委制发
《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不力追责问责暂行办法》
进一步严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
压紧压实疫情防控责任
以问责促履责
有力有序推动
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
追责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1、对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疫情防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精神不重视、不落实,或部署落实打折扣,传达部署不结合实际,搞层层加码、转嫁责任的;
2、制造、散布、传播谣言或发布未经官方证实的疫情信息,泄漏非公开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信息资料的;
3、落实疫情防控具体工作任务不到位的;
4、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配合或不服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
5、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和浪费疫情防控款物的;
6、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移交问题或领导批示需要追责问责的;
7、其他在疫情防控中应予问责的情形。
“落实疫情防控具体工作任务不到位”指什么?
①入潜交通卡口未按规定进行排查管控的;
②对重点场所(监所、学校、福利院、冷链物流、商超、电影院、宾馆酒店、医院药店、建筑工地)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行业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管不力,监管范围内普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造成风险隐患的;
③对区域协查推送的密接次密接人员、时空伴随人员、区域驻留人员未按要求排查并落实管控措施的;
④社区排查流于形式,对重点区域来(返)潜人员摸排不到位,对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导致失管失控、脱管漏管的;
⑤对应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未及时管控的;
⑥未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发热人员未按规定采取管控措施的;
⑦对在流调溯源、隔离点管理、核酸检测、疫苗接种、数据统计等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中消极怠慢,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不细致、不及时不严格、搞形式走过场的;
⑧漏报、瞒报、误报、迟报、谎报疫情防控工作信息的;
⑨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不力,不服从组织安排,临阵退缩、擅离职守、脱岗空岗的;
⑩对监督检查、督导指导中指出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相关问题反复出现的。
追责问责办法有哪些?
1、对地方单位党组织追责问责方式为:
①检查:责令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②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③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2、对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追责问责方式为:
①组织处理:对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人员视情分别给予工作约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等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②党纪政务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③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追责问责还需要考虑哪些情形?
1、追责问责应当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正确把握和运用“三个区分开来”,按照《关于落实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潜纪发〔2021〕2号)文件精神,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对地方单位履职不力突出问题进行追责问责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可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责令限期整改,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
新闻多看点
来源:清风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