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涉嫌多重违法!薛旭东:钟祥市张集镇气站强制消费者租用共享气瓶构成侵权)
湖北省钟祥市张集镇多名消费者来电反映,当地气站对用户自有合规气瓶作价回收,用户不同意则不予供气。作价回收后,用户租用气站共享气瓶,每年缴纳20元租金,另缴纳押金200元押金。该供气模式在当地引起不满。
本人认为,气站这波操作,相当于把《反垄断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都用脚踩了一遍。
一、胁迫用户接受租瓶服务,涉嫌强制交易。张集镇无管道燃气,气站是该镇唯一提供管燃气供应服务的经营者,具有100%的市场份额,当地居民对灌装液化气高度依赖,无法选择其他渠道的供气服务。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二条,该气站在当地具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
该气站对用户自有合规气瓶作价回收,对不接受作价回收气瓶的用户不予供气,限定用户在使用气瓶上只能与其交易,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情形,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作为燃气具的组成部分,气站强制用户租用其提供的气瓶构成指定购买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燃气服务导则》也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平等、自愿的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务,不得强制用户接受不必要的用气附加条件。”
二、拒绝为用户合规气瓶充装,涉嫌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充装单位禁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但国家现行法规未禁止用户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自有合格气瓶,气站不得以产权归属为由拒绝充装合格气瓶。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气瓶须满足三个核心条件:定期检验合格、未超使用年限、阀门功能完好。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只要用户自有气瓶满足上述三个核心条件,就属于允许充装的合格气瓶。
气站拒绝为用户供气,胁迫用户租用自己提供的共享气瓶,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气站为用户提供共享气瓶,每年收取20元租金,符合租赁惯例。但将用户租用共享气瓶与否同供气挂钩,作为供气的前提条件,迫使用户不得不接受租瓶服务,不符合“用户自愿接受”这一核心条件,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涉嫌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基础交易违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确要求: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气站上述强收租金的行为与该要求相抵触。
三、强制回收用户气瓶低价回收,涉嫌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财产处分 权。气站在对用户自有气瓶折旧回收作价过程中,具有利用其垄断地位、对用户自有气瓶单方面作价、低价回收的意图、操作和效果。已有用户反映,2024年以160元价格购买、有效使用期8年、实际使用不到一年的气瓶,气站仅作价100元回收,远低于气瓶残值。该行为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六十八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气站强行回收用户来源合法、检验合格的自有气瓶,表面是作价回收,实质是逼用户放弃财产权,侵犯了用户对气瓶的处分权和使用权。
纵使用户同意气瓶回收,其回收价格也应由第三方评估或双方协商。该气站利用垄断地位剥夺了用户议价权利,形成单方定价霸权。
四、押金超过标的物价值且占有利息,构成不当得利。气站虽然承诺押金在用户销户后可退还,但燃气是当地居民永久刚需,需永久使用,由此导致气站永久占有押金,200元押金实质变为“终身赎金”、“无息长期融资”,押金性质异化为资金占有,所谓“押金可以退”实则画饼充饥。且押金高于气瓶市场价格,明显超出标的物价值,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押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相悖。押金产生的利息涉嫌变相收费,构成不当得利。
气站将收取较高押金理由解释为气瓶使用会发生年检费用等成本,不合理不合法。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气站作为共享气瓶的所有者,承担气瓶全生命周期安全责任,属其法定义务,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用户。用户支付的租金已覆盖钢瓶检测、维护、报废更新等共享使用成本,不应再通过其它方式付费。气站的相关行为无异于房东让租客在租金之外再掏腰包修房顶,无异于餐馆向顾客收取餐具消毒费。
五、用户巨额押金有存管风险。气站通过回收旧瓶,重新喷涂标识后投入使用,强制实施“200元押金+20元年租金”模式,不但空手套取差价,且沉淀巨额押金,用户对押金资金去向、利息归属无从掌握。若气站破产或挪用资金,消费者追回难度极大。气站通过向用户收取押金实现了对气瓶完好的担保,但用户的押金安全如何担保?此模式已被全国多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警示风险。
六、气站的相关行为无合法依据和正当理由。当地用户反映,气站至今不能提供实施上述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综上,相关气站强制低价回收用户气瓶(100元收走价值160元气瓶),又用200元押金把购瓶资金套回,本质是多重牟利——在以市场调节价出售燃气商品实现稳赚不赔的同时,一吃差价(低于气瓶实际价值强制回收),二吃押金(永久占用200元/户),三吃租金(年复一年),是以安全之名行垄断之实的闭环收割。气站的做法在当地引起质疑,折射出公用企业垄断与民生权益的博弈。此类行为已被多地行政执法部门及法院认定违法。
案例一:海南琼海市某液化气站强制用户将自有气瓶折价回收(作价仅30-50元),并收取150元/个押金租用企业气瓶,否则拒绝充气。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强制回收和捆绑租赁行为,退还违规收取的押金,处以罚款12万元。
案例二:四川省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以“预付气费款”为名强制收取保证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行为违反《反垄断法》,构成了无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65.83万元。
钟祥市张集镇气站的相关情形与上述两案的处罚事由本质相同。
民生领域的垄断之恶,在于藐视现行法律,在于对抗市场伦理,在于违背商业逻辑,在于敢以一已之力欺负千家万户之众,在于披着保护用气安全的外衣实施强制性掠夺。(薛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