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到来之际,为充分体现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发挥案例引导、宣传警示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近期,荆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公布7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京山某公司侵犯“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5月8日,京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京山桥米协会请求后,依法对京山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到期后,未取得该注册商标权利人京山桥米协会的授权,自行设计并使用“京山桥香米”包装袋,包装袋上印有“京山桥米,历史贡米、米中珍品…”等宣传语,经核实京山某公司违法经营额合计5968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024年6月3日,京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没收侵权大米包装袋8300条、没收违法所得5968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损害了 “京山桥米” 的声誉,误导公众认知,削弱商标商业价值。该案的查处,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彰显了同保护、严保护、快保护的要求,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案例二:沙洋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0月30日,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沙洋县某公司涉嫌侵犯“老干妈”商标专用权。2024年11月1日,沙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有196张标有“老干妈风味豆酱”的商标标签,经查,该公司销售侵权产品“老干妈风味豆酱”1804桶,单价16元/桶,销售金额计28864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一、没收侵权商标196张;二、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老干妈”作为知名品牌,投入大量资源塑造品牌形象与声誉,本案中侵权方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严重损害了品牌价值。通过依法收缴侵权商标,并处以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有效规制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经济秩序。商标侵权行为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本案处罚彰显执法机关打击侵权的坚定立场,通过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形成有效震慑,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三:屈家岭某冷冻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8月12日,屈家岭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商标专用权人举报,在某冷冻店查获1箱“大桥”牌“味香鸡精调味料”和1箱“大桥”牌“鸡精调味料”。经“大桥”商标专用权人“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鉴定,2箱“大桥”牌鸡精调味料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明,当事人购进的2箱“大桥”牌鸡精调味料系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购进价格低于市场价,无付款记录和进货票据,无案涉产品销售记录。最终,屈家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2箱假冒侵权“大桥”牌调味料,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该案的查处,不仅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市场参与者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而且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四:全某某诉沙洋某公司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
2024年6月17日,全某某以沙洋县某公司未经许可实施其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涉嫌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经沙洋县市场监管局调解,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于2024年7月12日达成调解协议。沙洋县市场监管局下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如下:1、被请求人承诺以后不再使用涉案专利包装袋生产、销售大米;2、被请求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和未使用的包装,不得再使用销售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场;3、请求人不再追究被请求人其他责任。为了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强制力,沙洋县市场监管局引导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2024年7月25日,法院下达(2024)鄂0802诉前调确356号《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本案采用“法院委托+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工作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高效化解专利侵权纠纷。
案例五:肖某某等人侵犯“梦幻西游”正版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2021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在未获得“梦幻西游”正版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网易(杭州)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梦幻西游”私服源代码并租赁服务器,开始架设“梦幻西游”私服游戏并进行测试。2022年2月,肖某某测试完毕后将该私服游戏命名为“白嫖萌幻”,将客户端上传至游戏分发平台,通过QQ群和租赁的网站进行游戏推广,以收取玩家充值资金和担保游戏账号交易的方式非法获利,肖某某先后发展被告人梁某某、张某某等多人作为游戏代理帮助推广该私服游戏,并按照约定比例对充值资金进行分成,截止2023年2月,肖某某等人通过经营该私服游戏非法获利共1814543.65元。2024年5月,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肖某某、梁某某等 4 人提起公诉,张某某等 2 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作不起诉处理,建议由主管部门针对其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6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肖某某、梁某某等 4 人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肖某某等人认罪认罚,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网络游戏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肖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擅自使用游戏代码运营牟利,不仅给被侵权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运营私服游戏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依法应受法律严惩。
案例六:邹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邹某某、徐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先后共计出资17万余元,通过方某分两次前往福建厦门定购27箱假冒黄鹤楼品牌卷烟运回沙洋销售。2023年3月22日,方某安排谢某运输该批次卷烟至湖北省沙洋县官垱镇沙洋南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该批黄鹤楼卷烟既为假冒注册商标,又存在质量伪劣问题。方某、邹某某、徐某某、谢某涉嫌销售假冒黄鹤楼品牌卷烟。2024年,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判处邹某某、徐某某、谢某、方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
典型意义: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损害企业利益,还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产生影响。打击假冒卷烟有助于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案例七:孙某某诉荆门市某幼儿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孙某某是某图片的著作权人,对该图片享有完整著作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孙某某发现荆门市某幼儿园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插图中使用了该图片,将图片用作商业宣传,以吸引互联网用户关注,进而获得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但未标注图片作者及来源,未向著作权人支付许可费用。孙某某将荆门市某幼儿园诉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主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荆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受委托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员的努力之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300元,申请人撤诉,此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赋予创作者的核心权利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文字、音乐、影视、摄影等作品,均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本案通过诉前调解高效化解著作权侵权纠纷,既维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也警示了市场主体规范使用作品。同时展现了多元解纷机制在快速定分止争、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示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