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离婚多年,怎么突然冒出40万的共同债务?”2022年,老张收到法院执行通知时,内心满是震惊与疑惑,这场突如其来的“债务风波”,还得从多年前的婚姻与借贷纠葛说起。
老张与前妻赵霞于1992年登记结婚,2011年双方开始长期分居,2016年协议离婚。2015年前后,赵霞向李明借款3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并陆续归还了大部分借款;离婚后,赵霞又向李明借款33万元。2016年10月,赵霞与李明对账后,出具借条确认借到40万元,之后仅还款2万元便玩起了消失。
2020年1月,李明将赵霞诉至法院。诉讼期间,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赵霞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李明申请追加老张为共同被告,并再次公告。因赵霞和老张均未出庭应诉,2021年2月,法院缺席判决二人共同偿还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我与赵霞早在2011年就已分居,双方没有经济往来,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带着满心的委屈与疑惑,老张来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12309接待大厅寻求帮助。检察官了解事情经过后,指导他补全了申诉材料,随后依程序将案件移送民行检察部门办理。承办检察官调取原审卷宗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经查发现,从借款证据来看,33万元借款发生在老张与赵霞离婚之后,且借条由赵霞个人出具;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大额借款在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前述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这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调查结果,江岸区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6月27日,法院裁定再审。经过审理,2023年5月22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建议,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认定该债务与老张无关。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必须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