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核查,鄂州市西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税收管理,对该单位2017年3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计支付个人借款利息11418502.67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83700.53元的违法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41850.27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公司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5号)第四条第23项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