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5日下午
湖北省黄冈市张某携带氧割设备
在未获得企业许可的情况下
私自闯入企业在建工地
试图处理废弃凉水塔
因操作不当
不慎引燃凉水塔体上的
玻璃钢内部塑料PP填充材料(聚丙烯)
由于现场无有效扑救设施
火势瞬间变大
后经专职消防队紧急处置
大火很快被扑灭
经查,张某在明知
未持有特种作业证件的前提下
擅自危险作业而引发火灾
依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大队依法将案件移交黄州分局办理
3月7日
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
送入黄冈市拘留所
执行拘留3天的处罚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规电焊气割作业一旦引发事故
轻则破财,重则殒命
相关工作人员应时刻保持警醒
且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向违规动火作业说“不”
以下重点请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