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龙山盛景高层住宅小区消防设施存在诸多问题。
消防监督员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室内消火栓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占用消防通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存在诸多故障。
消防监督员立即对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要求物业管理方整改,再三叮嘱吸取近期各类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隐患自查自检,切实提升火灾防控水平。
目前,该物业公司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正在依法对该物业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起到“灭早、灭小、灭初期”的关键设施
若市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
违规使用、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或者消防器材损坏的情况
可报给物业公司处进行处理
严重时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