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触及虚开发票这道红线,不仅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潜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高达97万,相关责任人员获刑。
被告单位济南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成立,被告人杨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在经营被告单位济南某有限公司期间,为使该公司少缴税款进而降低公司生产经营成本,通过李某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7%开票费的形式,接受潜江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发票金额总计6321777.2元,税额总计970852.8元,价税合计7292630元。济南某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向当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2023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于同年3月17日退缴被告单位济南某有限公司抵扣的税款939468.73元至潜江市公安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济南某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杨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该起单位犯罪中积极参与,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评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济南某有限公司罚金8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被告单位济南某有限公司退缴的人民币939468.73元,由扣押机关潜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追缴被告单位济南某有限公司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1384.07元,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济南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效力。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要守法经营,企业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参与、不支持、不纵容虚开发票的行为,不要因贪图利益而触犯法律,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