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为民用爆炸危险物品
我国对烟花爆竹的
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烟火晚会
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实行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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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危险品运输车、客运车辆通行湖北省内高速公路,除沪渝高速(G50)宜都站至白羊塘省界站(K1181+136M—K1501)、恩来高速(G6911)、罗针田互通至鄂西南站(K401+000M—K483+100M)、恩黔高速(S89)恩来恩黔互通至朝阳寺(K0—K48)路段全天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其他路段每日0时至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湖北境内高速公路通行。
未经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
生产、运输、存储和销售烟花爆竹
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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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国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