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发布信息,项目资本金审查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汉口银行鄂州分行罚款45万元。并对焦涛(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岗)、余伦(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公司部负责人)进行警告处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州金监罚决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项目资本金审查不到位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州金监罚决字〔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焦涛(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岗)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项目资本金审查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州金监罚决字〔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余伦(时任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公司部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项目资本金审查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