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8 09:35:48 来源: 湖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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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负责人之前没有到场开展工作
消防监督员发现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签订的合同上明确项目负责人为陈某。但实地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2024年1月至5月未到现场开展工作,维护保养记录实际为后期补盖的签名章。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不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可能导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无法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极大地增加了单位火灾风险。然而,该技术服务机构在被检查时,并未充分认识到这一行为的严重性。该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技术服务机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更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确保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落实到位。社会单位也应该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要求,共同维护单位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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