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收集银行卡跑分洗钱
仍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取现
卡主被依法判处刑罚
7月12日
武汉警方公布一起判例
提醒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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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自己实名登记的电话卡、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一旦被用于非法渠道,卡主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去年,硚口警方打掉一个跑分洗钱团伙。民警调查发现,在东西湖打工的胡某,曾为该团伙提供银行卡。
“跟他们碰头后,我就发现他们是搞跑分洗钱的。”胡某到案后交代,他在路边捡到一张小额贷款卡片,联系后对方称可以帮他搞点钱。按照对方要求,他带着银行卡前往江夏区大花岭,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及密码告诉对方,并配合刷脸验证、转账。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本人银行卡给跑分团伙使用,以获取非法利益,账户进账资金量大,均系涉诈资金,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租售银行卡、电话卡,俗称电诈‘工具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可以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具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进行金融通信惩戒,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此外,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后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准其出境。